来源:苍南综合执法
安全就是效益,责任重于泰山。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作业前向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告知、申请、审核,获得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禁止野蛮施工。
若施工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可能引发燃气泄漏甚至爆炸事故,不仅要被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图)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苍南县某公司在苍南县灵溪镇灵龙大道县人民医院对面的场地内排水管道顶施工时,未按照原定施工方案施工,造成已铺设在该区域的地下天然气管道毁损和天然气泄漏。
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行为。
鉴于施工方未按照原定施工方案施工,对周边小区和医院的众多天然气用户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存在巨大风险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00元。
法律视角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燃气管道在被毁损之后可能会产生大量燃气泄漏,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极易在遇到点火源之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任何个人、单位开展施工作业,应该小心避让燃气管道,一旦损坏燃气设施,将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伤害。(通讯员: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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