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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本市药品、医用耗材全面执行网上采购,严禁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市医保局表示,本市范围内按要求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均应在招采子系统开展相关产品网上采购,做到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采购,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与采购。
针对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管理,市医保局表示,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参考本市挂网采购价格水平,与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优先选择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产品。原则上,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本单位历史采购价格、本市医疗机构的挂网价格区间和同功能属性产品在本市的价格水平,并确保采购价格真实有效,严禁采购价格“不上网、不公开”行为。
药品方面,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外,临床采购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均属于本市药品阳光挂网采购范围。国家、本市(含本市参加区域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已全部纳入采购范围。医用耗材方面,本市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已纳入本市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均属于本市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范围。
此外,医疗机构应建立网上采购数据与实际入库产品比对监测制度,做到网采信息与实际物品及价格匹配一致,避免线上线下“两张皮”,应按月将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等信息上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持续提高网采率,实现“应采尽采”。
市医保局表示,医疗机构应确保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还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产品必须及时进院制度;并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可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优先推荐选用中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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