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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晚间,江苏舜天(600287)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30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涉及专网通信案,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430万元。
经查明,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具体来看,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
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4月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凡在2010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买入江苏舜天,并在2021年8月17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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