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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施行!深圳共有产权房、公租房等四大管理办法出炉 世界观速讯

2023-07-04 08:35:30 来源:搜狐焦点

刚刚,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一连发布四则管理办法,分别是《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上四则“办法”均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管理办法原文链接如下: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12.html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21.html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30.html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http://zjj.sz.gov.cn/ztfw/zfbz/zcfg2017/content/post_10691003.html

据悉,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保障对象方面: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建设筹集方面:

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文化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设施,并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坚持交通、教育、医疗等有关配套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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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将对共有产权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内容划出部分重点,具体的政策内容可查看上文的原文链接。

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1、共有产权住房定义: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2、配售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

3、配售对象: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为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4、配售方案拟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达到配售条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拟定配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区主管部门组织配售的项目,配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5、配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参考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6、配售面积:建筑面积为八十五平方米左右的房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三人家庭配售。

7、申请条件:累计缴纳5年社保或者累计缴纳3年社保的人才。

8、剩余房源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常态化受理,批次审核”方式配售,或者调整申请条件定向配售,或者将房源作为租赁住房使用。

9、处罚机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或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关于共有产权房流转:

封闭流转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持产权份额;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满五年的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另一套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代持机构申请收购。

购房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收购所持产权份额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购房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其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代持机构。

满五年的封闭流转或收购: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需要转让所持产权份额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代持机构申请将所持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其中,因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向代持机构申请转让所持产权份额;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

购房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转让所持产权份额但未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收购价格收回,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收购及转让价格: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收购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购买价格×(1+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转让的,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通过市场参考价格规范转让行为。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收购价格不高于收购时本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对应所持产权份额确定的总价。

【新旧项目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配租对象:面向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及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

2、申请公租房条件:深圳户籍+本市无房(3年内无转让或分割房产)+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社保累计3年。其中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下同),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3、收入财产限额划定:根据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因素划定公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4、公租房配租面积:单身≤35平;2人≤50平;3人及以上≤60平;70平以上优先5人家庭

5、租金标准:按市场参考租金30%;特困户为3%

6、申请轮候和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路径:

申请人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向户籍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对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出具核对报告→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公示合格后进入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7、公共租赁住房监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8、已轮候按原条件审核;已认租按原政策,不审核收入财产情况。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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