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中资中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镍矿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园协议》约定的配
套服务项目之一。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依据印尼当地政
府规定的指导价(HPM)为基础,综合考虑矿产运输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交易价
格,属于交易双方正常的经营往来,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遵循了一般
商业条款,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竹泉 韩斌 贾彦龙 赵忆波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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