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普通人沾上毒品后,生活会有哪些改变?又该如何面对未来和家庭?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了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孙晋琪、陈亚鸣、贾冰一、张琬青、马达、高荣超6位法官。他们是禁毒事业忠诚的践行者,他们是禁毒战线司法的守卫者,他们参与审理了数百起毒品犯罪案件,让我们走进他们的故事,通过法官的办案经历,感受毒品对人性的扭曲和对社会的危害。
摧毁健康 毁灭人性 扼杀亲情
【资料图】
记者:法官接触或者办理过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哪些案件印象比较深刻?
张琬青:2016年,我办理过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该案有5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何某文涉毒数量3000多克,一审被判处死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及无期徒刑。何某文不服,提出上诉,我作为承办法官二审审理了该案。
该案中,多名被告人因长年吸食毒品,均患上了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其中4名被告人患有艾滋病,何某文还患有甲肝、乙肝、丙肝。何某文在参加一审庭审时身体状况极差,需要坐在轮椅上开庭,到二审庭审结束几个月后再次被提审时,他已经能自主行走,健康状况良好。何某文最终被执行死刑,但其被抓获后关押在看守所期间的岁月,应当是他涉毒后身体健康状况最好的一段时光。
高荣超:2016年江苏高院发布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张某因长期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其丈夫亦因贩毒入狱,张某独自抚养女儿,后因吸毒产生幻觉,将自己年幼的女儿杀害。可以说毒品就像恶魔,它不仅仅让人上瘾、损害人的身体,更大的危害性在于对人性的扭曲和精神的摧残,毒品可以毁灭人性、扼杀亲情。
记者:对于涉毒人群的整体印象是什么?
陈亚鸣:这类人群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毒品摧残。一般身体状况极差,在戒断毒品之前大多比较消瘦,有的还因为吸食毒品过程中交叉使用注射器具或者淫乱行为,导致患上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在精神方面,往往伴随着颓废、焦躁、易怒等症状,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经鉴定系毒品所致精神障碍。
为了逃避刑罚制裁,部分涉毒人员会不择手段,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等行为,或者通过吞食刀片、铁钉等异物,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羁押。如我庭曾办理的一个案件,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从外省购买毒品近30公斤后,驾车携带毒品欲至江苏贩卖。后在高速收费站被民警拦截,成某驾车冲卡,民警鸣枪无效后开枪,当场击毙成某同伙,击伤成某。最终成某也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贾冰一:从开庭审理案件、提审被告人的整体情况来看,涉毒人群往往唯利是图、谎话连篇,为了逃避处罚,甚至编造不切实际的谎言,在共同犯罪、上下线毒品犯罪中,更是会出现相互推卸罪责的情况。
“提着脑袋在做事”
记者: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最深刻的感受是什么?
陈亚鸣:常常感受到涉毒人员既可怜又可恨,涉毒前后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很多人原本生活幸福、人生美满,出于好奇、刺激、无知或者是被利诱等原因偶然接触、沾染毒品后,毒品以其强大的成瘾性对人进行全方位的摧残,不仅身心受损,往往还伴随着家庭破碎、家破人亡。有一起案例是夫妻贩卖毒品,因吸毒后产生幻觉,驾车冲入校园,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两人分别是硕士和大学本科毕业,婚后育有3个子女,原本生活富足、家庭和美,但沾染毒品后不能自拔,很快走上犯罪道路,美满幸福的家庭毁于一旦,可见毒品之害猛于虎。
贾冰一:毒品一旦沾染就很难戒掉。很多贩毒者最开始都是吸毒者,因为没钱吸毒走上了贩毒的道路。贩毒人员往往对我国严打毒品犯罪的政策比较了解,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中,经常会有毒品交易人员谈到“是提着脑袋在做事”,但因为对毒品的极度依赖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应该说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有吸毒情况,因此要避免毒品犯罪,最根本的是要远离毒品。
记者:毒品犯罪案件有哪些共性?在办案过程中,刑事法官扮演的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张琬青: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两多一难”的共通性,具体来说是指案件被告人人数多、所涉犯罪事实多、证据梳理难。大概统计了一下,自2014年以来,我已办理了大约50多件毒品犯罪案件,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多被告人的案件,四五个被告人是常态,十个以上被告人的情况也经常会遇到,摆在承办人面前的经常是数十本的卷宗以及几十页甚至更多的判决书。被告人人数一多,同样带来的是犯罪事实多,并且关系杂乱、盘根错节,查清事实、准确区分罪责难度较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往往是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数倍。
但不管难度多大,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们手中的审判权关乎生命和自由,我们从事的是一项审罪之有无、判刑之轻重、决人之生死的工作,因此,面对每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我们都会慎之又慎,耐心细致地审查每一起事实、每一个证据,慎重决定对被告人拟适用的罪名和拟判处的刑罚,既维护社会正义,也确保司法公正。虽然大家对毒品犯罪深恶痛绝,但在法治社会,对于毒品犯罪既要严厉打击,更要依法打击,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也要依法予以保障。
不仅危害社会 更会贻害后代
记者:请结合一线司法实践,谈谈毒品更深层次的危害。
贾冰一:首先,毒品除危害吸毒者个人和家庭,以及破坏社会治安外,还会诱发衍生犯罪。比如瘾君子因吸毒致幻后杀人、驾车肇事、强奸等恶性案件也偶有发生。同时,吸毒者为了获取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常伴随着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另外,在近年来审理的一些涉及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管制药品所具有的催眠、麻醉功效,欺骗、引诱女性服用,致其昏迷,而后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犯罪,潜在危害性很大。其次,败坏社会风气。毒品犯罪分子的日常行为特点往往是完全围绕毒品转,为了获取毒品、毒资而丧失正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女性吸毒者可能伴有卖淫、滥交等行为,对社会伦理道德有极坏影响。最后,浪费社会资源。吸毒者常常因为长期吸食毒品而病患缠身,耗费很多医疗资源。全社会为了治理毒品犯罪,防控毒品滥用,耗费了大量资源,包括司法资源,这些实际上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担。
马达:补充一点,还会贻害后代。长期吸毒会使人体质下降,百病丛生,丧失劳动能力,进而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一些因吸毒患上传染病的人员,有极大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孩子。
记者:虽然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谈毒色变”,但是总有人走上这条歧路,请谈谈人们开始接触毒品的诱因一般都有哪些?
贾冰一:女性吸毒,很大部分或者是被伴侣带入吸毒圈,或者误认为毒品可以减肥。男性吸毒,一部分是因为交友不慎,朋友圈有吸毒者或贩毒者,进而被引诱吸毒。未成年人吸毒,大部分是因为认知不足,自制力、防范意识差,或被成年人引诱。
陈亚鸣:有些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存在吸毒行为,增加了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接触毒品的风险。此外,行为人对一些国家管制药品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其走上吸毒贩毒的道路。
记者:目前各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作为一个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应该如何防范?
贾冰一:首先要对毒品的危害性有明确认知,其次要净化朋友圈,有相当一部分瘾君子接触毒品的契机都是因为朋友介绍或者赠送的毒品,年轻人可能会出于好奇尝试,然后一步一步走上吸毒贩毒的道路。因此,在交朋友时一定要远离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用心的人,以免被带上不归路。
高荣超: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这类毒品主要是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种类繁多、层出不穷,有很强的伪装性和迷惑性,识别、查处和管控难度大。有的新型毒品以电子烟、糖果、爆米花、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对青少年极具诱惑性,稍有不慎就会上当中招,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青少年群体一定要对新型毒品提高警觉意识,防止染毒或者遭受不法侵害,一是要学习禁毒知识,认清毒品的危害,切不可以身试毒。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要盲目追求刺激、与他人攀比。三是要提高戒备意识,自觉远离吸毒人员,尽量远离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四是慎重交友,不和不良少年等人员交往,不要碍于情面或讲究所谓“朋友义气”而接受引诱与怂恿,沾染毒品。
记者:最后,请谈谈江苏毒品犯罪的特点以及法院为了开展禁毒工作作出了哪些努力?
孙晋琪:江苏是毒品过境地和消费地,所涉毒品犯罪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主。近年来,全省毒情形势稳中向好,毒品犯罪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态势。
我们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好用足刑罚武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情况反映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推动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加强禁毒法治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连续11年开展“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活动,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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